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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相关条款主要涉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划分,具体如下:
一、法律禁止性条款
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或挂靠行为。
二、合同效力认定
施工合同效力
- 挂靠行为导致的施工合同无效(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 - 转包合同无效,但原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有效。
实际施工人权益
-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若发包人不知情,被挂靠方承担合同责任,实际施工人可追偿。
三、责任划分
连带责任
-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通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知情的情形)。 - 转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优先受偿权争议
- 部分案例认为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无此权利。
四、其他相关规定
行政与商事责任:
挂靠行为可能涉及资质扣压、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承担对外采购、借贷等商事责任。- 司法审查重点:包括挂靠人是否全程参与项目、是否支付投标费用、是否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等。
总结:工程挂靠行为整体被法律严令禁止,合同效力及责任划分因发包人是否知情存在差异,实际施工人需通过追偿或连带责任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