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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存在特殊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一般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
挂靠人未受被挂靠单位的经济、人身及组织管理,自主开展业务,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典型的管理与被管理特征。
劳动管理缺失
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挂靠人的日常劳动管理,挂靠人独立经营或雇佣他人完成工作,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要求。
经济利益独立
挂靠人自负盈亏,与被挂靠单位无直接经济利益关联,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特征。
二、特殊情形可能被认定
若挂靠人实际接受被挂靠单位管理,且满足以下条件,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管理实际存在
挂靠人受被挂靠单位指挥,参与单位业务并接受劳动管理。
业务关联性明确
提供的劳动属于被挂靠单位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
其他劳动关系要素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等要求。
三、法律依据
核心判定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关联三个条件,而挂靠通常缺失其中关键要素。
资质挂靠的例外:部分情况下,如个人通过挂靠企业资质开展业务,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如缴纳社保),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建议
若涉及纠纷,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际劳动管理及业务关联性。